能够依据夫妻双方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有无商定分红两类,有商定和无商定。由于经济的开展,女性位置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的财富归属问题停止了商定。
我国婚姻法中规则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而只需夫妻双方停止了书面商定,该商定就具有法律效能。
据此,对财富的归属有明白商定的,时处置这样的按揭房产就较为容易,假如夫妻双方对按揭房屋有争议的,只需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财富归属停止了书面的明白的商定,就能够直接按双方的商定处置,商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富就归夫妻共同一切,商定房屋是个人财富的就归个人一切。
假如夫妻双方明白商定了婚前按揭房产归一方一切的,婚后另一方以本人的财富参与清还的,这并不改动房屋归个人一切的性质,只能认定其参与还贷的行为是借贷或是赠与;假如夫妻双方明白商定了婚前按揭房产归夫妻共同一切的,即便一方出资很少或是基本没有出资,也不影响该商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富的性质。
还有一种状况,也可视为夫妻间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停止了商定。即婚前按揭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上注销的权益人是夫妻双方的,该情形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停止了商定的缘由在于,该房屋产权证注销为夫妻双方一切,可视为夫妻双方已对该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达成共识,以默示的方式商定了该房屋产权归双方一切,在分割该房屋时按夫妻共有财富处置即可,对未清偿的房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
而没有商定时又可依据房屋产权证获得时间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夫或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以按揭方式购置房屋,支付了款并获得房屋产权证,婚后以夫妻其共同财富停止还贷的。
其二,夫或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以按揭方式购置房屋,支付了款,但在婚后获得房屋产权证并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益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的夫或妻一方,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还贷的。
其三,夫或妻一方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置房屋,支付了款,但在婚后获得房屋产权证并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益人为夫妻双方的,婚后夫妻以其共同财富停止还贷的。
其四,夫妻一方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置房屋,支付了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还贷,但在诉讼期间并未获得房屋产权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