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逆行撞倒骑电动自行车老人,形成后者一级伤残全身瘫痪,他该如何担责?今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审理了一同特殊的侵权案件,一审讯决被告小何赔偿被告老陆130万元。后小何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调解,小何与老陆达成和解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陆赔偿款共计115万元。
2015年10月,小何骑一辆自行车沿集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老陆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形成两车损坏及小何、老陆受伤。随后,受伤较重的老陆被送往医院停止紧急救治。
2016年1月,老陆向集美区提讼,请求小何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老陆表示,依据交通事故部门作出的义务认定,小何应按本起事故的主要义务承当80%的赔偿义务,扣除小何已垫付的7万元医疗费,还需再赔偿老陆9万余元。
小何则表示,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义务认定有误,老陆在事故发作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标,且在事故发作时车速过快,从而形成老陆受伤严重的结果,因而老陆驾驶的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老陆应当承当事故的大局部义务,小何仅应承当不超越30%的赔偿义务。
经审理以为,小何应承当70%的民事义务。老陆事故发作后至时共住院96天,合理损失共计为17万余元,故小何应赔偿老陆12万余元,扣除小何已支付的7万元,小何还需再赔偿老陆5万余元。
一审讯决后,小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老陆治疗完毕后,申请对伤残等级停止司法审定,结果显现老陆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同年7月,老陆再次向集美区提讼,请求小何赔偿其扣除第一次金额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万余元。
集美经审理以为,老陆两次的诉求无反复主张之处。老陆新产生的损失包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为187万余元。分离本案中小何逆向行驶以及老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错行为,确认小何应承当70%的民事义务,老陆承当30%的民事义务。故小何应赔偿老陆经济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随后小何再次上诉至厦门中院。经厦门中院调解,小何与老陆达成协议,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陆赔偿款共计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