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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律师在线咨询不服调岗安排遭解聘

日期:2023-04-21 21:26
 案情:职工不服岗位调整遭到解职 公司不服仲裁遂
  李某自2005年4月进入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工作,被布置在祁东支公司上班,双方签署了6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经过双向选择竞聘,李某到祁东支公司团险部工作,月工资为1324元。同年8月,被告欲将李某调入客服部门工作,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8月19日,被告下文将李某调整到祁东支公司客服效劳部,并请求其于8月22日到新岗位上班。被告李某不服从,继续每天在原岗位上班。为此,被告以被告拒不实行劳动合同商定义务,不服从公司工作布置为由,于2011年9月双方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被告不服,向祁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衡阳分公司补发李某工资1986元,失业保险金6230元及劳动合同赔偿金15873元。被告不服该仲裁裁定,遂向,恳求依法确认被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被告不予支付被告工资及各项赔偿金。
 
  结果:撤销解职决议,继续实行劳动合同
 
  对一同劳动争议纠葛案停止了一审讯决,判决撤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双方解除其与被告李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之决议,并请求其与被告李某继续实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按商定支付李某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
 
  律师说法:解职行为不合法,依法应撤销
 
  被告双方解除与被告所签署的劳动合同,虽缘于被告不服从公司工作布置。然被告在本次调岗前2个月,经过双向选择停止过调岗,本次调岗又未提出合理理由,在劳动者李某明白表示不同意调岗的状况下,被告双方决议调岗,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未到其布置的新岗位上班时,被告双方决议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被告双方解除与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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