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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讨债律师函案例分享

日期:2023-07-25 20:31

公司企业的案件不在少数,公司做假账,私藏小金库,对社会国度财务管理也会带来影响。而公司担任人由于此行为也会遭到一定的义务,如下是一则案例分享。

 

案例

 

  1993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周XX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其与本村经济协作社签署的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周X应得奖金342338元,当年未兑现。

 

  1995年9月12日周X为逃避征税,书写一张对付给周振X93年南小区隶属工程资料费叁拾肆万贰千叁百叁拾捌元的证明。

 

  1996年9月,周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帐凭证列入支出帐目,据此奖金被告人周X应交纳个人收入调理税204582.8元而未交纳。

 

  2001年4月2日,周X接到X区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矫正通知书后,周X只申报和交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交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机关尚不控制的其于1996年9月获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

 

  2001年4月20日,X区地税局接大众告发周X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X村福利木器加工厂,获得收取后未交纳过税款。

 

  2001年4月25日,X区地税局向被告人周X送达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X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被告人周X在X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征税的问题停止调查,周X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帐目丧失为由拒不辅佐检查,机关遂将案件移送机关,周X被查获。

 

  审理结果

 

  X区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周X在承包期间获得的奖金收入,依法应交纳个人收入调理税,但其成心违背国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税收法规的规则,采用伪造记帐凭证的手腕,成心不交纳个人收入调理税达204582.8元且数额占应征税额100%。

 

  超越法定数额和比例,故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罪,应受刑罚处分。因被告人周X行为发作在刑法修订前,按《刑法》规则,应根据《刑法》及《惩治、抗税立功补充规则》对其予以惩办。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惩治、抗税立功的补充规则》第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则周X犯罪,判处3年零6个月,罚金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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